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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三企业欠薪,催告后仍不支付,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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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0 08: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图片_20200424132936.jpg


  近日,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化州市人民法院申请的两宗强制执行案件被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案情1: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化州市人社局)受理了余某峰等49人对广东某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合公司)拖欠其工资的投诉,经核实,确定某合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并于2020年12月10日向该公司送达化人社监字〔2020〕第143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为:某合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及加付给余某峰等49人共计1060531.49元。某合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理决定于2021年6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化州市人社局于2021年7月13日向某合公司送达化人社监字〔2020〕第143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经催告,广东某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履行该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


  案情2:曾某娣等51人向化州市人社局投诉化州市下郭某福制衣厂及化州市石湾某善制衣厂拖欠其工资,该局经立案查处后,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化人社监字〔2020〕第86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化州市下郭某福制衣厂及化州市石湾某善制衣厂应一次性支付及加付给曾某娣等51人共计709499.85元。该厂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理决定已于2021年5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化州市人社局于2021年5月31日向化州市下郭某福制衣厂及化州市石湾某善制衣厂送达化人社监字〔2020〕第8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经催告,化州市下郭某福制衣厂及化州市石湾某善制衣厂仍未履行该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


  2021年7月27日,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化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化人社监字〔2020〕第143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化人社监字〔2020〕第86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底,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面对恶意欠薪,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绝不手软,持续加大治理欠薪“两法衔接”力度,落实解决欠薪问题长效机制,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大局。


来源: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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