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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这2间公司被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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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0 10: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茂名:这2间公司被责令限期改正-1.jpg

茂名市宏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2W4JR5K

法定代表人:冯*滔

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镇西大村****

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22年11月28日为车牌号粤K89L87的车辆进行检测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对该车第一次外观检测有明显冒黑烟,尾气检测不合格;在没有维修、外观检测情况下进行第二次尾气检测,检测时取样管采样探头部分掉落,得出虚假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40923072211281351004031)。

2.车辆驾驶员在对车辆进行第二次尾气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束时踩了刹车,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B4.4.1加载检测过程结束后,控制系统应及时提示驾驶检测员松开油门踏板并换到空挡,但是不允许使用车辆制动装置”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40923072211281351004031)、《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40923072211281332414030)、车牌号粤K89L87车辆外检区检验监控视频、车牌号粤K89L87车辆尾气采样检测监控视频和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我局将移交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作进一步处理;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局地址:茂名市新福三路75号大院。

联 系 人:岑作,联系电话及传真:2901277。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日

茂名:这2间公司被责令限期改正-2.jpg

茂名市电白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77620537XM

法定代表人:林*强

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

2023年2月13-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22年11月14日为车牌号粤K67Y26的车辆进行检测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车辆检验员在对车辆进行尾气采样检测时,没有将取样管采样探头插入到该车辆排气管,而是将取样管采样探头放在该车辆排气管外面进行尾气检测,未能检测到该车辆尾气真实排放情况,从而出具虚假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40923092211141324474041)。

2.车辆驾驶员在对车辆进行第二次尾气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束时踩了刹车,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B4.4.1加载检测过程结束后,控制系统应及时提示驾驶检测员松开油门踏板并换到空挡,但是不允许使用车辆制动装置”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40923092211141324474041)、车牌号粤K67Y26车辆尾气采样检测监控视频和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我局将移交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作进一步处理;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局地址:茂名市新福三路75号大院。

联 系 人:岑作,联系电话及传真:2901277。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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