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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化州市某保健中心使用童工被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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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 21: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小燕子 于 2023-8-2 21:09 编辑

茂名:化州市某保健中心使用童工被罚款3万元-1.jpg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化人社监字〔2023〕第702号
当事人:
单位名称:化州市汇泉保健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周仲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2MA57CD6U7M
地     址:化州市东山街道站前路33号汇福花园E栋第一层101号和第二层202号房
  
案由:本单位于2023年7月21日对你(单位)使用童工的问题立案调查。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在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2023年6月至2023年7月的期间分别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赖××(2008年3月出生)、何××(2008年2月出生)2人在化州市汇泉保健服务中心工作
  
上述事实有化州市公安局《关于化州市汇泉沐足会所涉嫌非法雇请未成年线索函》及派出所《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圆整小写:¥30000)罚款,上缴国库。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绿景支行,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440690942156241035009908001(开户银行、收款单位、银行帐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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